2021-06-02 09:43:01
5月21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因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被罚款50万元,时任众惠相互董事长李静被罚10万元;因财务负责人未取得任职资格但实际履职,被罚款4万元,此外,对俞伟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杨沛栋警告并罚款1万元。
具体来看,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是指2016年9月29日,众惠相互(筹)向原中国保监会提交《关于众惠相互开业的请示》(众惠相互筹〔2016〕15号)及相关材料,其中《借款承诺书》《初始运营资金借款来源承诺书》等文件显示,出借人上海烜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不属于向他人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经查,上海烜裕缴存的初始运营资金9000万元中有8264万元为借款。直至2018年2月上海烜裕才分笔还清上述借款。
开业请示由众惠相互董事长李静签发,李静同时是上海烜裕的法定代表人。李静在明知上海烜裕初始运营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作为董事长签批开业请示,提交相关借款承诺,对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财务负责人未取得任职资格但实际履职指杨沛栋作为众惠相互财务负责人,于2017年6月22日签署了《众惠相互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13日止期间开办费报表及鉴证报告》,于2018年1月22日签署了众惠相互《偿付能力季度报告(2017年第4季度)》。截至检查日,杨沛栋未取得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而杨沛栋在任职资格未被核准的情况下,作为财务负责人签署文件;时任总经理俞伟主管人事工作,在已知杨沛栋任职资格未被核准的情况下,允许其作为财务负责人签署文件。杨沛栋和俞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有杨沛栋作为财务负责人审批的相关文件、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当事人反馈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这项违法行为,众惠相互和李静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处罚。众惠相互提出理由为:一是上海烜裕在2018年2月已经还清了缴存初始运营资金中的借款。二是相关借款情况未对众惠相互发展及会员权益构成实质性影响和危害。三是相互保险社初始运营资金债权与股份制保险公司股权存在差异。李静除上述理由外,还提出了上海烜裕借款的原因是众惠相互筹备期间存在特殊困难。
针对财务负责人未取得任职资格但实际履职这项行为,杨沛栋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减免处罚,理由为:一是其本人具有履职能力。二是履职过程中众惠相互已向监管部门报送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且监管部门已受理。三是在众惠相互选定新任财务负责人人选并完成治理程序前,其本人继续代签字,不存在履职不适当情形。
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相互保险社初始运营资金的属性以及公司筹备期间的情况,均不能作为当事人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的理由。二是众惠相互及李静在提交开业请示时,对初始运营资金借款来源向监管部门提供不实资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涉及金额较大。三是在依据《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对众惠相互及李静的行政处罚幅度和可采取的其他行政措施时,已综合考量了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关于当事人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复核认为:一是是否具有履职能力不能作为当事人未经核准任职资格履职的理由。二是杨沛栋在任职资格尚未被监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作为财务负责人履职,且在众惠相互于2017年11月确认将更换拟任人选后仍继续以财务负责人名义签署文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是对杨沛栋的行政处罚幅度已综合考量了其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处罚尺度适当。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戴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