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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情人"车震"被抓现行 男子持刀捅刺二人获刑

2021-04-28 23: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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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河北省海兴县男子郭义(化名)发现妻子齐秀(化名)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当场抓获妻子与张某发生关系,气愤之下持刀捅伤妻子与张某。正观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义因故意杀人罪获刑3年6个月。

据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义怀疑妻子齐秀与被害人张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在妻子驾驶的轿车内装置了用于定位和监听的手机。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郭义通过该手机得知其妻子齐秀与张某正在海兴县一高架桥下轿车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郭义从家中携带两把刀具,骑电动车至高架桥下见齐、张二人均坐在车内对其不予理睬,于是与张某发生冲突。郭义趁张某下车穿鞋之际,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多次捅张某的胸部、腹部。在张某逃向高架桥下柱子旁时,郭义继续追着用刀捅刺张某,张某逃跑摔倒后,郭义仍用刀捅刺张某。齐秀在阻拦郭义追张某的过程中,被郭义用刀捅刺左侧腹部。后郭义在齐秀的劝说下停止捅刺张某,并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在陪同受害人到达海兴县医院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投案。郭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齐秀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郭义取得被害人齐秀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据被告人郭义供述,几年前他就发现妻子可能出轨了,两人曾发生过不愉快,双方谈话后决定事情翻篇。但此后郭义发现妻子和张某一直没有断联系,就偷偷在妻子开的车后备箱下边放了一部手机用于定位和监听。2020年6月14日,他通过手机监听到妻子与张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就从家拿了两把刀到了手机定位的位置。两人被发现后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极度愤怒之下持刀捅了张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义的犯罪起因是妻子出轨被抓现行、犯罪动机是处于极度气愤、犯罪情节为一般情节、犯罪对象特定、犯罪后果较轻、认罪认罚的态度较好、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不严重。以上足以认定被告人郭义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张某的过错程度极其严重。

被告人郭义出于义愤失去理智,持刀具肆意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损失95339.80元。

此前报道

男子车内装监听手机抓到妻子与人高架桥下发生关系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怀疑妻子出轨,丈夫在轿车内安装监听手机,抓住妻子出轨现行,持刀赶到现场,将二人捅伤,后在妻子劝说下自首。日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损失95339.80元。2021年4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怀疑妻子出轨,车内安装监听手机抓住现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怀疑其妻子齐某某与被害人张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在其妻子驾驶的轿车内装置了一部用于定位和监听手机。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该手机得知,其妻子齐某某与张某正在海兴县一处高速高架桥下轿车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被告人郭某某遂从其家中携带黑蓝相间把刀具和黄把刀具各一把,骑电动车至高架桥下,见齐、张二人均坐在车内对其不予理睬,遂与张发生冲突。

被告人郭某某趁张某下车穿鞋之际,拿出随身携带的黑蓝相间把刀多次捅张某的胸部、腹部。在张某逃向高架桥下柱子旁时,被告人郭某某继续追着用刀捅刺张某,张某逃跑摔倒后,被告人郭某某仍用刀捅刺张某。

被害人齐某某在阻拦郭某某追张某的过程中被郭某某用刀捅刺左侧腹部。后郭某某在齐某某的劝说下停止捅刺张某,并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在陪同受害人到达海兴县医院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投案。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齐某某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取得被害人齐某某的谅解。

持刀致二人重伤,一审获刑三年半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出于义愤失去理智,持刀具肆意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郭某某致被害人张某、齐某某均重伤二级,张某经鉴定九级、十级、十级伤残,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拨打120并积极参与对被害人实施救助;拨打110报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害人齐某某明确表示对被告人郭某某予以谅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亲属在审理阶段积极自愿将10万元赔偿款汇入本院账户,作为赔偿被害人张某的损失,虽然未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但应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海兴县某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出具的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申请书和请愿书,是基层组织和群众基于社会道德伦理发出的朴素呼声,是对弱势群体的宽容与保护,是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被害人有完整家庭,有妻子儿女,本应维系好和谐的家庭关系,却与另一被害人长期保持着婚外性关系,其行为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同时也损害了个人的家庭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被告人郭某某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其通过放置在车上用于定位和监听的手机,得知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根据手机定位找到二被害人。二被害人应心有负罪感,以免激怒郭某某,反而在郭某某用手机录取二人视频时,二被害人不以为然,毫无愧意,用放任和蔑视的态度,公然挑战被告人的感情和人格尊严底线,给被告人郭某某造成了极其严重心理伤害,致使郭某某极度义愤,继而采取不当处理方式,歇斯底里地进行疯狂报复。

古人训语"奸情自古出人命",偷情者或者出轨者都是对夫妻关系的不忠不贞。二被害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这种通奸行为打碎了夫妻互相尊重的基石,彻底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严重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

郭某某作为受害者本应以冷静方式处理解决,却因极度愤怒失去理智采用了暴力手段,险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张某和齐某某在被告人郭某某发现其二人行为,发出警告并指责后,仍肆无忌惮,继续姘靠。张某从本案的发生到最后的结果负有重大过错,张某应当对其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根据行为人民事责任方面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按6:4分担较为妥当。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起因是妻子出轨被抓现行、犯罪动机是处于极度气愤、犯罪情节为一般情节、犯罪对象特定、犯罪后果较轻、认罪认罚的态度较好、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不严重。以上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张某的过错程度极其严重。

遂作出上述判决。

傻眼!青海一女子以为跟丈夫发生性关系,事后发现对方竟然是?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

可如果遇到不怀好意的邻居

不该发生的事就发生了

在青海共和县发生了一起真实事件

邻居趁女子睡觉钻窗进入其家中

被误认为是其丈夫发生性关系

事后发现对方竟然是邻居

2021年4月初,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青海省共和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其显示被告人拉某因涉嫌侵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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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31日凌晨

熟睡中的先某迷迷糊糊感觉到“丈夫”钻进了被子

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待反应过来丈夫当晚不在家

先某极力反抗

撕扯中看清了对方的脸

竟是同村的拉某

#误以为是丈夫发生了性关系

2020年5月31日01时许,被告人拉某驾车前往共和县的先某家附近,乘先某睡觉之机钻窗进入先某家中,在先某误认为是其丈夫的错误认识下,与先某发生了性关系。

“2020年5月30日晚上10时许,我在家中睡着了,迷迷糊糊感觉有人在我身上,我还想是自己老公没有在意,等我反应过来我老公不在家的时候,有名男子压在我身上……”先某在证言中称,发生性关系后,她对那名男子进行撕扯、推搡、想要挣脱,但因为力量有限,没能挣脱。在极力反抗时,她质问对方是谁,对方谎报了几个名字,但都被她识破。

在撕扯过程中,先某从男子脸上拉下了脖套。先某称,在她与男子争吵的时候,睡在旁边的女儿醒了。男子仓皇逃走,先某看到了男子的脸,正是同村的拉某。

“我和拉某没有任何关系,之前也没有和他发生过性关系。”先某将此事告诉丈夫后,2020年5月31日,先某的丈夫报了警。

2020年6月17日,拉某主动到共和县公安局倒淌河镇派出所投案。

#男子辩称对方是自愿的

拉某认为,虽然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先某是自愿的。

拉某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他知道事发时先某的丈夫不在家,喝了酒后特地去了先某家,两人之前没有任何关系。“我用手机的手电筒照在先某的脸上把先某叫醒了,我问她‘我可不可以睡到土炕上’,她说‘可以’,躺下后我问她能不能睡到她的被窝里,她说‘可以’。我跟先某说把衣服脱了,先某就脱了衣服······”

拉某的辩护人也提出了几个疑点。该辩护人认为:

1.案发时不是深度睡眠阶段,被害人不应该在第一时间察觉不出被告人不是其丈夫。被害人陈述是穿着衣裤睡觉的,被告人进入其身体时才醒来,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完成的。

2.如果被害人发现不是其丈夫时进行了反抗,那么被告人无法继续完成性行为。

3.被害人陈述在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没有认出被告人,当时双方距离那么近,为什么在被告人逃跑时才认出。

4.被害人陈述说在她反抗、哭喊的过程中吵醒了女儿,随即被告人逃跑,说明性行为未结束,但现在确定性行为已经完成,说明被害人没有反抗或者反抗没有使女儿醒来。

#法院:认定构成强奸,判刑三年

共和县法院审理后,一审认定拉某构成强奸。判决书中,法院作出了解释。

法院认为,拉某供述其知道被害人丈夫不在家,去被害人家的目的就是想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去之前没有和被害人进行联系,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其也没有被害人的任何联系方式,之前也没有发生过性关系。且当晚其是翻窗进入被害人家封闭门,足以说明其主观方面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方面,乘被害人熟睡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对此环节,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词以及拉某关于其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综上,拉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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