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5 14:44:02
女子见了男网友后,被强奸了,禁不住男网友的甜言蜜语,又和男网友确立恋爱关系。如何评价男网友的行为?
案情回放:
孙某和女子在网上聊天时认识,聊了几个月后相约见面。见面后,孙某带女子到宾馆,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女青年本来想报警。
但是,孙某告诉她要继续交往,当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向女子表白。女子同意两个人继续交往。于是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了三个月,期间又发生了六次性关系。
直至后来,女子怀孕,被父母发现并报警。女子说第一次是遭受强奸,无奈之下才同意和孙某交往,后来几次两个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孙某在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后,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并又发生了六次性关系。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本案中,孙某针对女子的第一次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表面看来是人难以认定地问题,实际上孙某构成强奸罪,没有理论上的障碍,主要还是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的问题。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男青年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且从后面六次自愿发生性关系看,两人是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时,孙某得到了女子承诺许可,所以可见两人从始至终都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所以不可能将这六次性行为评价为强奸。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本案中,如女子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孙某与女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女子的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孙某构成强奸罪,这是对第一次行为时的责任,与后面的行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