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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一男童在幼儿园趴睡死亡

2021-04-08 17: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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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网传山东临沂一名幼童呕吐后在幼儿园教室趴半个小时不幸身亡。对此,罗庄区教育局回应称,现在还在调查中,正在走法律程序,准备尸检,尸检后根据情况进行下一步的协商,现在还不清楚责任在谁。

  

  如果,此事是由于无老师看管才造成幼儿死亡的结果,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该幼儿园并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比如在发现孩子举止异常时是否及时查看,孩子生病时有无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送医等,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如果是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造成的,具有完全过错,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假如是由于该幼儿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比如在早上给幼儿吃了不恰当的食物,或疏于管理未发现幼儿的健康状况异常,即监护人严重失职才造成幼儿死亡的结果产生,那么根据《民法典》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该结果也可能由幼儿的父母自行承担。

  在本案中,到底应由何方承担责任,还需要等事件最终的调查。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就有类似案例,2018年,广州一5岁男童在幼儿园午睡时突然呕吐,后因呕吐物阻塞呼吸道而窒息死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酌情认定冯某的监护人与幼儿园对于冯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相当,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幼儿园应向冯某父母支付赔偿款44.9万元。

  但如果此事件中的老师尽到了管理职责,其监护人也尽到了监护责任,假如是由于该幼儿自身的某些原因造成其死亡的结果,即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就可能符合《刑法》中的意外事件,监护人和幼儿园都不用承担责任。

  总之对于幼师而言,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需要尽可能的照顾到每一个幼儿的状态,可以应对一些突发情况、尽到管理义务,比如在幼儿生病及时送医、通知家长。而且家长也要尽到监护职责,形成家校合力,为孩子共同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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