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1 15:00:00
因违规买卖证券、私自接受客户委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000783.SZ)的多个前员工违反证券法被各地羁系机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证监局8月11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6月30日,长江证券原员工兰江在北京万柳东路业务部事情期间,作为证券从业职员,与客户许某松签署4份《互助协议》,私下接受其委托买卖证券。
《互助协议》约定,兰江以自有资金包管许某松账户本金宁静,年化收益不低于10%,每半年结算一次,凌驾10%的收益归兰江全部,收益不足10%的部门由兰江以自有资金补足。
随后兰江操作许某松平凡证券账户、信用账户、股票期权账户举行证券买卖业务,其中信用账户现实操作买卖业务至2018年8月1日,成交金额共计7757.38万元。兰江私下接受许某松委托举行证券买卖业务终极亏损,未现实赢利。
以上举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职员不得未颠末其依法设立的业务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划定。对此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长江证券原员工兰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另外长江证券员工还存在私下违规举行证券买卖业务的征象。
根据深圳证监局8月6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书显示,长江证券原公募基金营销司理何琳,作为不得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职员,在任职期间使用本人及其母亲的证券账户违规举行股票证券买卖,合计成交金额167.85万元。
对于以上违规举动,深圳证监局责令长江证券前公募营销司理何琳依法处置惩罚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财经网)